第一點
新北市政府為解決合法建築物為防漏目的,於平屋頂上搭設防水設施,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第二點
限建築物為五樓以下平屋頂,建造逾二十年以上,經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鑑定有漏水之情形,且非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9條規定應留設屋頂避難平台之建築物。
第三點
防水設施應以斜屋頂方式設置並以非鋼筋混凝土材料(含鋼骨)及不燃材料建造,四周除必要之結構柱以外均不得加設壁體或門窗,高度從屋頂平台面起算,屋脊在一. 五公尺以下,屋簷在一公尺以下或原核准使用執照圖樣女兒牆高度加斜屋頂面厚度,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單獨一棟或一幢屋頂色彩應採單一顏色,並與鄰棟或鄰幢相同色系。
(二)數棟或數幢同案申請者應採二種以下色彩配合。其中主色應佔總屋頂面積百分之八十以上,各棟或各幢主色應採相同色系。
(三)自行搭配色彩計畫者需經本府都市設計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四點
防水設施不得突出建築物屋頂女兒牆外緣。但屋頂排水溝及落水管在基地範圍內,且淨深在三十公分以下者,不在此限。
第五點
屋頂平台面對道路或基地內通路應留設無頂蓋式之避難空間,其面積在該申請戶屋頂面積八分之一以上,且不小於三公尺 x三公尺以上,與樓梯間出入口間並應留設淨寬度一. 二公尺以上之通道。但無樓梯間通達者,得免留設。
第六點
申請人應檢附工程圖說、不燃材料證明、結構安全鑑定證明書(由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負責)、直下方全部樓層區分所有權人之同意書及相關文件向新北市違章建築拆除隊申請,且應於核准後三個月內施工完竣,並檢附完工照片備查。但已成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並依法完成報備有案者,其同意書應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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